制造和使用易燃物品時有何安全要求?
制造和使用易燃物品時,一般要注意以下幾點:
1.在制造、使用易燃物品的建筑物內,電氣設備應為防爆的。電氣裝置、電熱設備、電線、保險裝置等都必須符合防火要求。這類建筑物一般不得少于2個出入口,門窗要向外開。
2.車間、實驗室內存放易燃物品的量不得超過一晝夜的用量,不得放在過道上,也不得靠近熱源及受日光暴曬。
3.制造和使用易燃液體、可燃氣體時,禁止使用明火蒸餾或加熱,應使用水浴或蒸汽浴。使用油浴時,不得用玻璃器皿作浴鍋;操作中應經常測量油的溫度,不得讓油溫接近閃點。
4.各種易燃、可燃氣體、液體的管道,不得有跑、冒、滴、漏的現象,檢查漏氣時使用肥皂水,嚴禁用明火試驗。氣體鋼瓶不得放在熱源附近,或在日光下暴曬,使用氧氣時禁止與油脂接觸。
5.強氧化劑能分解放出氧,加熱、摩擦、搗碎這類物質時,不得與可燃物質接觸、混合。經易燃液體浸漬過的物品,不得放在烘箱內烘烤。
6.易燃物品的殘渣(如鈉、白磷、二硫化碳等)不準倒入垃圾箱內和污水池、下水道內,應放置在密閉的容器內或妥善處理。粘有油脂的抹布、棉絲、紙張,應放在有蓋的金屬容器內,不得亂扔亂放,防止自燃。
7.生產或實驗結束后,要將工作場所收拾干凈,關閉可燃氣體、液體的閥門,清查危險物品并封存好,清洗用過的容器,斷絕電源,關好門窗,經詳細檢查確保安全時,方可離去。
8.制造、使用易燃物品的車間、化驗室,應為耐火程度較高的建筑物,一般不得少于2個出入口,門窗向外開。在建筑物內外適宜的地方放置滅火工具,如二氧化碳、干粉滅火器和沙箱。
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儲運原則是什么?
1.爆炸性物品:必須專庫儲存、專人保管、專車運輸,不能同起爆藥品、器材混儲混運。搬運過程嚴格遵守有關規定,嚴禁摔、滾、翻、撞和摩擦。避免存放在高溫場所。
2.氧化劑:除惰性不燃氣體外,不得同性質相抵觸的物品混存混運。避免摩擦、日曬、雨淋、漏撒。
3.壓縮氣體和液態氣體,不能混儲混運,即使都是瓶裝的氣體或物質也不能混儲混運。易燃氣體除惰性氣體外,助燃氣體除不燃氣體無機毒品外,均不得與其他物品混儲混運。要輕裝輕卸,避免撞擊、拋擲、烘烤等。
4.自燃物品:單獨儲存,與酸類、氧化劑等隔離,遠離火源及熱源,防止撞擊、翻滾、傾倒、包裝損壞。如黃磷應浸沒于水中,三異丁基鋁應防止受潮。
5.遇水燃燒的物品:包裝嚴密,存放地點干燥,嚴防雨雪,遠離散發酸霧的物品,不與其他類別的危險品混儲混運。如金屬鈉應浸沒在礦物油中保存。
6.易燃液體:單獨儲運,遠離火源、熱源、氧化劑、氧化性酸類,防止靜電危害,鄰近的電氣設備要整體防爆。
7.易燃固體:包裝完好,輕裝輕卸,防止火花、烘烤。
8.毒害品:包裝嚴密完好,單儲單運,遠離火源、熱源、氧化劑、酸類、食品,存放地點應通風良好。
9.腐蝕物品:容器具有耐腐蝕要求,嚴密不漏。氧化性酸遠離有機易燃品。酸類腐蝕品應與氰化物、遇水燃燒品、氧化劑隔離,不宜與堿類腐蝕劑混儲混運。
10.放射性物品:包裝嚴密,內襯防振材料,裝在屏蔽材料制成的容器內,嚴防放射線滲漏污染。倉庫須有吸收射線的屏蔽層,按衛生部門的要求建造。
易燃易爆化學品堆放要符合哪些要求?
1.貨物堆碼不得超高、超寬,要做到穩固、整齊,便于清點檢查。
2.堆垛要做到“五留距”,即留墻距、柱距、頂距、燈距、垛距,確保貨物的安全。
3.貨物堆垛底下應襯墊。爆炸物品、一級易燃液體、一級氧化劑等,不得使用水泥制品、石塊以及摩擦碰擊容易產生火花的材料襯墊。
4.允許露天堆放的貨物堆場,要根據不同的包裝和物品需要,除堆碼底下有襯墊外,還要有遮蓋物。不宜采用蘆席、油氈等苫蓋。
廠內運裝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品貨物應遵守哪些規定?
《工業企業廠內運輸安全規程》第3.3.10款要求:裝載易燃、易爆、劇毒等危險貨物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1.必須經廠交通安全管理部門和保衛部門批準,按指定的路線和時間行駛。
2.必須由具有5萬公里和3年以上駕駛經歷的駕駛員駕駛,并選派熟悉危險品性質和有安全防護知識的人擔任押運員。
3.必須用貨運汽車運輸,禁止用汽車掛車及其他機動車運輸。
4.車上應根據危險貨物的性質配帶相應的防護、消防器材,車廂兩端上方須插有危險標志。
5.應在貨車排氣管消音器外裝設火星罩,易燃易爆貨物專用車的排氣管應裝在車廂前一側,向前排氣。
6.車廂周圍嚴禁煙火。
7.裝載液態或氣態易燃易爆物品的罐車,必須掛接地靜電導鏈;裝載液化氣體的車輛,應有防曬措施。
8.裝載氯化鈉、氯化鉀和用鐵桶裝的一級易燃液體時,不得使用鐵底板車輛。
9.裝載劇毒物品的車輛,用后應進行清洗、消毒。
10.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易燃易爆物品的裝載量不得超過貨車載重量的2/3 ,堆放高度不得高于車廂欄板。
11.兩臺以上車輛跟蹤運輸時,兩車最小間距為50m,行駛中不得緊急制動,嚴禁超車。
12.中途停車應選擇安全地點,停車或未卸完貨物前,駕駛員和押運員不得離車。
爆炸品倉庫應建立哪些安全保管制度?
1.“五雙”制度?!拔咫p”即雙人保管、雙把鎖(匙〉、雙本賬、雙人發貨、雙人領用。
2.出入庫登記制度。無論何人進出庫區都須詳細登記。
3.安全檢查制度。檢查有分工,職責明確,記錄詳細,及時整改。
4.清點賬物制度。保管員每周清點,保衛和物資部門每月清點,發現問題及時上報。
5.禁止煙火制度。進庫人員必須交出火種,機動車入庫,排氣管必須帶上火星熄滅器。禁止拖拉機進入庫區。
6.安全操作制度。搬運裝卸及堆裝爆炸物品必須輕裝輕卸、輕拿輕放,嚴禁撞擊。開箱應使用不會產生火花的工具,并應在專門的發放時間內進行。
一旦發生火災怎么辦?
一旦發生火災,一方面要組織人采用正確的滅火方法和選用適當的滅火工具積極撲救。在密閉的房間內起火,未準備好充足的滅火器材時,不要打開門窗,防止空氣流通,擴大火勢。另一方面要趕快打電話“119”報警。報警時要沉著、冷靜,講清楚著火單位、區縣、街道名稱、門牌號碼、著的是什么東西、火勢怎樣、報警人姓名及使用電話號碼。報警完后派人去街道路口迎候消防車,以便使消防人員及時到達著火地點。
化學易燃物品發生火災應怎樣撲救?應注意什么問題?
化學易燃物品性質不盡相同,撲救時對滅火劑的選擇性很強。這類物質發生火災后,首先要弄清著火物質的性質,然后選用適合撲救該類物品的滅火劑,正確地實施撲救:
1.撲救可燃和助燃氣體火災時,要先關閉管道閥門,用水冷卻其容器、管道,用干粉、砂土撲滅火焰。
2.撲救易燃和可燃液體火災,用泡沫、干粉、二氧化碳撲滅火焰,同時用水冷卻容器四周,防止容器膨脹爆炸。但醇、醚、酮等溶于水的易燃液體火災,應該用抗溶性泡沫撲救。
3.撲救易燃和可燃固體火災,可用泡沫、干粉、砂土、二氧化碳或霧狀水。
滅火的基本方法是什么?
人們長期與火災作斗爭,積累了豐富的滅火經驗,總結出4種滅火的基本方法:
1.冷卻法。降低燃燒物的溫度,使溫度低于燃點,從而燃燒過程停止。如用水和二氧化碳直接噴射燃燒物,往火源附近未燃燒物上噴灑滅火劑,防止形成新的火點。
2.窒息法。減少燃燒區域的氧氣量,阻止空氣注入燃燒區域或用不燃燒物質沖淡空氣,使火焰熄滅。如用不燃或難燃的石棉被、濕麻袋、濕棉被等捂蓋燃燒物;用砂土埋沒燃燒物;往著火空間內灌入惰性氣體、蒸汽;往燃燒物上噴射氮氣、二氧化碳等;封閉已著火的建筑物、設備的孔洞。
3.隔離法。使燃燒物和未燃燒物隔離,限制燃燒范圍。如將火源附近的可燃、易燃、易爆和助燃物搬走;關閉可燃氣體、液體管路的閥門,減少和阻止可燃物進入燃燒環境內;堵截流散的燃燒液體;拆除與火源毗連的易燃建筑和設備。
4.抑制法。使滅火劑參與到燃燒反應過程中去,中斷燃燒的連鎖反應。如往燃燒物上噴射干粉等滅火劑。
防止火災的基本措施是什么?
一切防火措施都是為了防止產生燃燒的條件,防止燃燒條件互相結合、互相作用。根據物質燃燒的原理,防火的基本措施是:
1.控制可燃物??扇嘉锸侨紵^程的物質基礎,所以對可燃物質的使用要謹慎小心。在選材時,盡量用難燃或不燃的材料代替可燃材料,如用水泥代替木料建筑房屋,用防火漆浸涂可燃物以提高耐火性能;對于具有火災、爆炸危險性的廠房,采用抽風或通風方法以降低可燃氣體、蒸氣和粉塵在空氣中的濃度;凡是能發生相互作用的物品,要分開存放等。
2.隔絕空氣。使用易燃易爆物的生產過程應在密封的設備內進行;對有異常危險的生產,可充裝惰性氣體保護;隔絕空氣儲存某些危險化學品,如金屬鈉存于煤油中,磷存于水中,二硫化碳用水封閉存放等。
3.清除火源。如采取隔離火源、控制溫度、接地、避雷、安裝防爆燈、遮擋陽光等措施,防止可燃物遇明火或溫度升高而起火。
4.阻止火勢、爆炸波的蔓延。為阻止火勢、爆炸波的蔓延,就要防止新的燃燒條件形成,從而防止火災擴大,減少火災損失。具體措施有:在可燃氣體管路上安裝阻火器、安全水封;機車、輪船、汽車、推土機的排煙和排氣系統戴防火帽;在壓力容器設備上安裝防爆膜、安全閥;在建筑物之間留防火間距、筑防火墻等。